据商务部官方网站的消息,2003年12月1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第9号部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商务部科技司的有关负责人日前就《管理办法》制定出台的有关背景、重要意义、以及目的作用等问题接受了采访:
问:请您简要介绍《管理办法》出台的有关背景情况。
答:众所周知,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严重威胁着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已成为当前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中国政府一贯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坚决奉行不支持、不鼓励、不帮助别国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政策。中国先后签署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等重要国际条约。为有效履行国际防扩散义务和对外承诺,中国政府大力加强防扩散出口管制法规建设。从上世纪90年代起,先后颁布了《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和《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规章。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涵盖核、生、化、导及军品的较全面的出口管制法规体系。
有关出口管制的条例出台后,受到国际国内社会广泛关注与欢迎,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这些法规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中国负责任的国家形象,进一步表明了中国政府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的决心和行动。当然,条例的颁布只是开始,如何将管理落到实处才是关键。作为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的主管部门,我们一直积极与有关部门研究探讨。正是在近一年实践和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颁布了《管理办法》。确切地讲,《管理办法》是为贯彻落实《核出口管制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条例和办法而制定的。作为出口管制条例的配套措施,《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法规的细化落实,有助于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企业知法守法。
问: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的形成过程。
答: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许可管理不同于一般配额许可证管理,其管理对象、管理重点、管理原则和管理模式均有不同,需要采取不完全等同于现行《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管理模式对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许可证进行管理。
《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为确保有关出口管制条例的贯彻执行,我们对于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管制采取的是一种变通方式。即“以批件代证”,通过签发出口许可批复文件并附带《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非正式)形式发放出口许可,海关凭商务部批复文件接受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
在有关部门和一些企业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现在已经具备了起用规范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条件。《管理办法》正是为适应特有的管理要求,在条件适宜的情况下出台的。
问:您认为《管理办法》有那些特点?
答:目前《管理办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在强调企业自律的同时,进一步增大海关对出口企业的监管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合法贸易,防止敏感物项和技术的非法出口。
敏感物项和技术是指核、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以及为防扩散出口管制目的国家实施临时管制的物项和技术。敏感物项和技术大多技术描述复杂,专业性、政策性非常强。以往的管理多依靠企业在了解政策的基础上,自主申报,自觉守法。但由于一些企业对出口管制政策了解不够深入,难免会出现疏漏。为缓解这一问题,本次出台《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公布了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共同制订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这里要强调指出该《目录》的重要特点是所收录的物项和技术着重增加了海关HS编码。
《目录》商品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明确海关编码的物项;另一类是目前暂无法确认海关编码唯一对应的物项和技术。对第一类物项将由海关提示出口企业采用许可证通关方式管理;第二类物项和技术,仍采取“企业自律、主动示证、责任自负”的现行管理模式。《管理办法》和“目录”的出台将有助于海关对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实行更为有效的监管,有助于引导企业主动申报,自觉守法。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该目录所收录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均为国家有关出口管制条例清单所列的物项和技术,包括国家实行临时管制的物项和技术。新公布的“目录”在内容上与国家已经公布的上述出口管制条例和办法所附清单是完全一致的。
问:请简要介绍《管理办法》的制定原则及主要内容。
答:鉴于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管理的特殊性和敏感性,我们本着既要严肃执法,又要最大限度便利出口;既要使企业严格守法,又要最大限度降低企业交易成本的原则制定该“办法”。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涉及立法依据、管理内容、职能分工、办理程序、违规处罚等共三十一条。根据规定,商务部负责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的受理、审查,发放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海关将凭出口经营者出具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办理海关手续;对目前暂无海关编码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应由企业主动向海关出示出口许可证。在实际出口过程中,海关有权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敏感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商务部申办出口许可或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出口经营者未能出具出口许可证或相关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办法”进一步强调了“全面控制”原则,规定: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将被接受方直接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系统目的的,无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列入《管理目录》,都应当申请出口许可。
企业对所出口货物是否属于敏感物项和技术不了解的,应向商务部提出咨询,对确定属于管制范围的,按照规定申请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对不属于管制范围的,商务部出具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过程中,出口企业如果发现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可能被接受方用于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系统目的的,应及时向商务部门报告,并应积极配合采取措施终止执行合同。
问:《管理办法》出台后,如何保证贯彻落实?
答:《管理办法》出台后,我们要利用各种渠道对全社会和企业进行广泛宣传,适时对企业进行必要培训,争取在“办法”正式开始实施的时候,企业对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理的程序、内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以提高企业自律意识,保证合法出口。
为保证《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方便企业,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已经委托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开发出“出口管制计算机管理监控系统”。该系统正式运行后可保证企业进行网上申报,主管机关进行网上审核、监控,海关实行联网报关核查。
最后需要指出,“办法”是贯彻落实有关出口管制《条例》的具体配套措施,落实“办法”必然要与实施《条例》密切结合,特别是要加大执法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我们相信,通过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努力,《管理办法》的制定颁布将使我们的企业进一步知法守法,中国的出口管制工作更趋成熟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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