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劳动保障局昨日消息,酝酿已久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12月16日经北京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以市政府142号令的形式于2004年1月22日起开始实行。
《支付规定》特别规定了用人单位除遇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外,不得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在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要向本单位劳动者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延期支付工资,但考虑到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规定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针对一些企业违反规定将劳务发包给不具备合格资质的单位甚至个人屡屡发生包工头卷款而逃或者欠薪不发的情况,规定了违法发包单位必须承担直接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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