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透露,从元旦起,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北京企业,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按照新的规定,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因生产经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或实行轮班作业的等几种情况下,经劳动部门批准,企业可以使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但其平均每天和每周的工作时间应和法定的平均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要支付不低于职工工资300%的劳动报酬。
此外,按照规定要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后,工作和休息制度应向职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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