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育如何奖励?“再生育”有何条件?今天上午,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给出答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上海晚婚育率达90%以上;公民在享受休假的同时,也面临就业压力。为此,条例规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公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其中,对渔民、残疾人等“少数人”的利益保护格外引人关注。
条例规定: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5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可再生育。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童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再生育。
此外,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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