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95号国务院令,颁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总则、知识产权的备案、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三条。
《条例》指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条例》总则第一条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第三条指出,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条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条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中国海关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更好地保护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行政执法依据,并将进一步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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