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5日表示,外汇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近期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外汇违规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以促进银行规范经营,保证合法外汇资金正常流动。
从2003年9月起,外汇局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外汇指定银行收汇结汇业务专项检查”,全国1万多家经营收汇结汇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了自查,外汇局对其中的1100多家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
这位发言人说,检查发现,受人民币汇率变动传闻和其它因素影响,个别银行和企业出现五种主要违反规定办理收汇结汇业务行为:
违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个别银行擅自将银行自有外汇贷款办理结汇或通过国际银团贷款将自身承贷部分结汇,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某中资银行向某公司发放134万美元外汇贷款后,直接将款项划入这家公司结算账户,并结汇归还这家公司人民币贷款;
未经批准为中资企业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个别银行擅自为中资企业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严重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北京某公司1998年以7450万美元存款作质押,获得银行人民币授信额度。2003年1月,这家公司将外汇定期存款转活期后结汇提前偿还了银行约6亿元人民币贷款;
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检查发现,一些企业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存在随意性,有的甚至利用其他单位的核销单编号办理收汇和结汇手续。一些银行存在提前出具核销联、超过核销单金额办理收汇结汇等现象;
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一些银行擅自为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账户和其他账户,超出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办理外汇收付手续,违规办理境内外汇资金划转;
在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结售汇时统计不准确。某银行北京地区分支机构2003年前6个月共有1.52亿美元贸易结汇被混入非贸易和资本项目下结汇;某银行将某公司840万美元境外资本金结汇当成贸易结汇统计在经常项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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