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月16日电(记者董峻)农业部渔业局有关负责人16日宣布,2004年我国继续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以进一步养护长江渔业资源,促进沿江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003年,农业部首次在长江干流、一级通江支流和鄱阳湖区、洞庭湖区分段实施了春季禁渔期制度
。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的实施,使长江渔业资源衰退趋势有所缓解,部分江段渔业资源量有所回升,生物种群结构和生态系统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和改善。对2003年渔业资源的同步监测显示,万州、荆州、岳阳、湖口、常熟、崇明六个江段的渔获产量都有不同程度提高。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2004年长江春季禁渔的范围是,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南汇嘴与启东嘴连线以内)的长江干流;汉江、岷江、嘉陵江、乌江、赤水河等一级通江支流在湖北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境内的江段;鄱阳湖区和洞庭湖区。禁渔时间是,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葛洲坝以上水域,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葛洲坝以下至长江河口水域,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禁渔期间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实行捕捞限额专项管理的凤鲚(凤尾鱼)、刀鲚(长江刀鱼)捕捞除外。
农业部渔业局已发出通知,要求沿江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强化禁渔期间的执法管理,统筹调配执法力量,严厉打击各种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作业渔具和作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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