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扣工资?”“哪些项目不列入最低工资?”“小时工有没有加班费?”《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将于1月22日正式实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昨天就职工关心的几个问题作出明确解答。
■工资扣除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除此之外还要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但只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七项收入不列入最低工资
当用人单位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不包括以下项目: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依法享受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计划生育补贴、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助等保险福利待遇;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收入。
劳动者拿到手的工资应当不低于本市规定和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495元人民币。
■小时工法定休假日加班最低工资每小时13.3元
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每小时工资不得低于13.3元人民币。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雇用的小时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包括4小时),并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发放工资。个人雇用的小时工不在该范围内。
■带薪休假工资标准按劳动合同定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用人单位所确定的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停工应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支付生活费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信报记者
那 媛
特别提示
明天在线解答工资支付
信报讯(记者那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于明天下午2时至4时,在北京劳动保障网上(http//www.bjld.gov.cn)举办“工资支付规定在线解答”活动,届时有关负责人将就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标准、支付期限和扣除工资等一般行为规范,以及加班、假期、延期支付工资、停工停业期间工资、破产或解散时的工资等实际中较多发生纠纷的一些特殊情况,以及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受侵害的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等问题作现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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