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广东台山市名噪一时的“养猪状元”阮立民状告时任台山市人民政府市长赵瑞彰没有依法履行审批职责、政府有关决策涉嫌保护垄断一案,在历时数年审理调查后,近日最终以“养猪状元”的胜诉而告终。
据了解,“养猪状元”状告台山市长一案一度被江门市中院驳回,后阮立民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撤销原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江门市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要求台山市政府依法履行对阮立民申办定点屠宰场的审批职责。
政府有关决策涉嫌垄断收回屠宰证没收杀猪权
“养猪状元”为何要状告市长呢?事情还得从1997年说起。
阮立民为台山市端芬镇农民。据他介绍,他从1972年开始养猪,迄今已经整整30年了,年产生猪1万多头,去年约13000多头,是台山市名副其实的“养猪状元”。由于对当地生猪生产发展起到了带头作用,创造了税收,多年来都受到了政府的表扬。现在,阮立民在台山市拥有3个占地700多亩的大型养猪场,猪舍总面积达4500多平方米。
1月18日,在阮先生的猪场,记者看到阮先生从当地国税、地税、工商部门办理的生猪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烧腊营业执照。
据阮立民称,1987年他从当地政府部门取得生猪屠宰证,可自行对生猪进行屠宰和零售。但1997年1月,台山市政府却下文收回了他的生猪屠宰证。据悉,取消的原因是台山市政府要求将全市批发、屠宰、零售生猪业务全部交由新成立的长江食品公司独家经营。通俗地说,就是全市生猪都要由“一把刀”负责。眼看自己没有了宰杀权,自家每年的上万头肥猪都只能交到一二百公里外的地方宰杀,生产成本提高,阮立民痛苦万分。
据了解,当时台山市共60多位养猪大户都面临了同样的困惑和苦恼。记者针对此事采访台山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时,该负责人坦承当时该市只有这一家企业领有生猪屠宰证,但却认为这并不构成垄断。
省政府文件重燃杀猪希望申领证件三年未得答复
面对台山市政府的规定,阮立民等养猪大户一时束手无策,但1999年广东省政府下发的一份通知却让他看到了希望。因为,这份文件明文规定:年产万头猪可办屠宰证。
记者查询到了这份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999年7月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9]62号文件)。《通知》中明确规定:大中城市市区可设1-3个屠宰厂(场),县(市)城区可设1-2个屠宰厂(场),乡镇可设1―2个屠宰厂(场)。饲养生猪龙头企业和年产生猪1万头以上的其它养猪企业可按当地的规划设点,屠宰自养的生猪上市。《通知》还强调,经营生猪屠宰厂(场)要“防止一个企业法人及关联企业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独家经营所有的屠宰厂、场(点)”,“一个生猪屠宰厂、场(点)的生猪收购和新鲜肉品的批发要有2个以上经营者经营”。
由于阮立民的养猪场符合文件规定,并已经向工商和畜牧部门申请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因此他从1999年开始向端芬镇政府及台山市政府申请生猪屠宰场和许可证,但从1999年至2002年4月,当地政府一直未给予答复。
无奈之下状告市府不作为江门中院判驳回诉讼请求
无奈之下,阮立民于2002年5月以“不履行审批、颁发生猪屠宰证”为由将当时的台山市市长赵瑞彰及台山市政府告至江门市中院。状告的理由是:“被告行政不作为,拒不给原告审批、颁发屠宰证,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生产,造成巨大损失”。
江门中院审理后认为,阮立民只是把屠宰证的申请交到了端芬镇政府,并请镇政府报给台山市政府,而没有直接将申请递交到台山市政府,其起诉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同年5月,江门中院作出判决,对阮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诉高院发回重审赢了官司
宣判后,阮某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很快作出行政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江门中院重审。
江门中院再审后于去年11月3日作出判决。判决书中称,阮向端芬镇政府递交《关于申办定点屠宰场的报告》,由镇政府向台山市政府递交。这种方式符合台山市政府规定的申请程序。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市政府应依法履行对阮立民在江厂口猪场申办定点屠宰场的审批职责。
赢了官司却仍未取得屠宰证市民盼放开竞争让肉价回归
虽然赢了官司,“养猪状元”并没有完全高兴起来。据阮介绍,现任台山市政府在官司后已为阮某等3个养猪专业户颁发了《生猪批发证》,但关键的《生猪屠宰证》至今仍未落实。阮某一再表示,他对新一届的台山市政府领导班子充满信心,但是希望有关部门能早日落实政策和判决,保障众多养猪户的权益。
记者从当地肉菜市场调查发现,由于台山市生猪批发、屠宰、零售一直实行“一把刀”政策,该市的瘦肉、排骨零售价一直约为每500克12元,大约高出全省平均水平(8-9元/500克)三成。市民希望政府部门能放开竞争,让猪肉价回归合理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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