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裁定,驳回赵安、张俊以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12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副主任兼文艺部主任赵安受贿案进行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赵安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对词作者张俊以以行贿罪、诽谤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
一审法院查明,赵安于1994年至2000年期间,利用先后担任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和文艺部副主任、主任,中央电视台1995年春节联欢晚会、“春兰杯”颁奖晚会总导演,2000年春节联欢晚会总导演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接受词作者张俊以的请托,使张俊以创作的作品得以在上述晚会及赵安主管的各类文艺晚会上演出,使宣传张俊以的专题片得以在中央电视台播出。为此,赵安收受张俊以给予的人民币11万元及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音像设备。
张俊以原是北京生命之星广告有限公司董事、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东。2001年10月至11月期间,张俊以伙同浙江省无业人员杨雪泥捏造、印制多份以污秽的语言损害党政机关有关领导人人格和名誉为主要内容的匿名信件,后由杨雪泥按照张俊以提供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主要部委领导人的地址,将100封匿名信件分别邮寄。
2002年9月至10月期间,张俊以在得知赵安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后,又伙同杨雪泥捏造、印制多份以损害党政机关有关领导人及他人人格和名誉、诬陷中央电视台领导庇护赵安及检察机关不依法办案为主要内容的匿名信件,并将200余封匿名信件分别邮寄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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