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公安部获悉,随着山西省吴宝新被羁押16年、四川省脚明等4人被羁押6年等一大批积压多年、影响恶劣的严重超期羁押案件得到纠正,截至2003年12月,公安系统所有超期羁押案件全部得到纠正,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全部实现侦查阶段无超期羁
押人员的目标。
据介绍,截至2003年8月15日,全国公安系统共超期羁押7415人。其中,1年以下6982人,1至3年369人,3年以上64人。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超期羁押问题的发生,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公安机关结合实际,建立完善了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制、错案追究制、领导责任追究和引咎辞职制等公安刑事执法制度,并指导看守所在日常工作中建立健全了羁押期限公示、案件到期催办、严格落实换押、主动协调核对和定期检查考评等制度。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个别公安机关和民警在执法观念、执法水平上的差距是造成超期羁押的主要原因。大多数超期羁押案件都是因办案部门和办案民警人权意识、法制意识淡薄,或者办案水平低,主观不积极作为而形成的。这位负责人表示,公安部现正在制定《关于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若干规定》,内容包括:办案部门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要求,依法适用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严格遵守羁押期限的规定。看守所要严格执行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制度、超期羁押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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