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映或造成一定影响这4种行为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是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的明确规定。此办法施行后,由中国气象局1992年7月11日制定的《发布天气预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气象局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一些单位或个人擅自抄转、发布气象预报,给各级政府防灾减灾工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不良影响,同时也侵害了气象台站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形象。一些个人或者组织把个人的气象预报意见或学术讨论会上的预报观点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开发布。这些意见或观点在社会上的传播,给政府组织防灾减灾和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办法明确规定,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将对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气象预报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通过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报纸和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与当地媒体共同建立和完善气象预报刊播与紧急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的工作制度。未经发布气象预报台站的同意,媒体不得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