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贪”字当头,四名受过高等教育、曾经在官场上取得一定地位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为了提升自己的待遇而又不明目张胆地触犯法律,就打着改善企业职工福利的旗号,打政策擦边球,将高达2400多万元的国有资产私分,其中为购买商业保险就花去780万元,给国有资产造成巨大损失。
北京首例私分国有资产案终审
昨天,记者获悉,这起号称本市首起适用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处理案已终审判决,原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总经理龚伟明等4名犯罪嫌疑人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罪名成立,法院终审判处龚伟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夏建兰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李美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张岱雨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
四人全是公司领导
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4名被告人的文化程度除1人为大专外,其余3人均是大学文化,且全部身居公司要职。今年54岁的龚伟明,男,大学文化,原是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46岁的夏建兰,女,大学文化,原是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总会计师。52岁的张岱雨,男,大学文化,原是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党总支书记兼副经理。54岁的李美玲,女,大专文化,原是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财务审计部主任。
据了解,该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龚伟明原是区房管局副局长,公司总会计师夏建兰原是区财政局副局长,公司总支书记、副经理张岱雨以前也是政工干部。几人担任领导职务时间长,经历复杂,年龄偏大,心理不平衡是他们共同的特点。虽然由政府机关转进企业,但改变不了他们多年形成的思维模式,尤其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以公务员自居,在个人待遇上,更是处处与在旧机关的同事相比。尤其是从1999年以来公务员工资调整后,将要退休的他们难掩心中的不平衡,于是决定打些政策擦边球,在退休前将损失弥补上。
趁公司重组之机疯狂发钱
最多时一个月发12次奖金
1998年至1999年,原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的领导班子正在进行更换,公司一直执行工效挂钩的工资政策,用他们自己的话说,此阶段他们的工资比起同行业的单位是少的,他们心里虽然也着急,但不敢贸然行事。但从2001年开始至2002年,却是该公司“疯狂”发钱的过程。因为随着国有企业改制进程的不断推进,该公司领导听说其公司有可能与其他公司重组后,就加快了以各种名目发钱的步伐。
一审东城法院判决认定,从2000年7月至2002年9月间,该公司经领导班子多次开会讨论,先后决定为职工购买康宁终身保险、国寿福瑞两全保险、国寿鸿泰两全保险等商业保险,并将支付的商业保险费用及相关个人所得税款中的人民币780多万元列入管理费中,造成企业成本增大,利润减少,致使国有资产被私分。
据了解,一年中,公司以大病医疗费、清欠奖、供暖奖等多个名目发放奖金80多次,最多时一个月发12次奖金。且季度奖、年终奖等奖金发放的数量标准也大幅度提高。仅2001年12月至2002年5月公司就以“职工医疗补贴费”的名义,在“应付工资”和“福利费”中列支发放现金289万元,领导班子成员及部分科长每人分得12万元。这最终造成了超工资基数列支工资性支出2465万元的窟窿,损害了所有者权益。
龚伟明供述,其任住开公司经理时,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还分管办公室、劳资和财务。公司的很多事都上班子会定,会上各成员都必须说出明确意见,若有一人反对就缓办,定下来的事由分管人执行。但其实面对这样的好事,谁会提出异议呢?每次开有关提高待遇的班子会时,整个班子都表示同意,从来没人提出反对意见。
商业保险违规列入成本
2000年由于医疗改革,公司经理龚伟明在班子会上提议要给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大家都同意。班子会一致决定买一种大病医疗险,每位职工不论职务、年龄,每人3万元。此后不久,领导班子又决定为50岁以上的正科和正处、副处干部买国寿福瑞险,保额是每人10万元,虽然也有人觉得保额太高,但这项提议还是顺利在班子会上通过。
2000年7月,住开公司交付了保险费205万多元。但保险公司开回的发票并没有列入公司的工资总额,因为这可能导致工资总额超过工资警戒线,更重要的是,领导班子希望多省出些工资总额,留着给大家发些钱用。直到年底,公司经理龚伟明决定将购买的商业保险费用列到管理费里。
龚伟明后来交代说,住开公司每年决算时由财务先算出利润。再由他和总会计师、财务科长一起商量该上报多少利润,龚伟明说每年报的利润不能太高,“做到不露富,为今后发展留一个空间。”因为该公司实行的是“工效挂钩”工资,因此,企业当年实现利润的多少,对下一年度应当完成的任务和可提取的工资总额是有较大影响的。住开公司当年赢利情况不错,保险列为管理费,国有资产还能保值,略有增值,所以班子成员对这一方案也没有反对意见。这就使得本应职工个人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算入了国有企业的成本,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变成了住开公司为这笔保险缴纳的高达33%的企业所得税。
当龚伟明得知,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审计中要对住开公司2000年将商业保险费用列入管理费的事实进行披露时,他立即找人疏通,导致此事最终被掩盖下来。
但再巧妙的行为也逃不过法网恢恢。龚伟明等4人的私分行为最终败露,公诉机关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将4人提起公诉。
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二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原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作为国有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以公司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作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上诉人龚伟明、夏建兰、张岱雨,对公司事务具有决策权、管理权,属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公司财务审计部主任的原审被告人李美玲,直接参与私分国有资产,属于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依法以私分国有资产罪予以惩处。法院终审判处龚伟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夏建兰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李美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张岱雨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 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10月施行的《刑法》中新设立的罪名,是指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新刑法颁布之前,私分国有资产行为有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有的以贪污罪论处,还有的在“法不责众”的错误思想指导下没有作为犯罪论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国有单位出于个人或者小集体的利益,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采取奖金、提成等各种方式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致使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实践中,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越来越明显,已成为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经济犯罪。这种以单位名义实施而使个人中饱私囊的行为,一般人数较多,数额大,造成国家财产流失极为严重,侵害了国家财产所有权。近年来,不断有一些单位因犯本罪被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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