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一起十龄女童状告家乐福超市侵犯人身权利案。年仅十岁的原告丹丹及其法定代理人———靳某的母亲高某要求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方圆大厦店,共同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丹丹及其法定代理人诉称,2004年1月24日,原告随母亲高某一同到白石桥
家乐福方圆店购物,在购物完毕后,高某突然发现女儿丹丹不见了。后经多方询问才得知,原来丹丹被该店工作人员带走,并进行了搜身,但未搜查到任何东西。当高某询问该店工作人员为何不经家长同意,私自将女儿带走,并非法搜身时,该店工作人员未做任何解释,并让高某到该店领导处解决问题。未曾想,高女士找到该店领导要求解决问题,该店领导没有对此事作出任何让人满意的答复。
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说,对于年仅十岁,正处于成长发育期的孩子来说,这起非法搜身事件,对其精神打击很大,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据悉,2001年法院曾经受理了消费者陈某诉家乐福侵犯人身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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