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本报报道的《未婚女“治气”产下一男婴》一文在广大读者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大家纷纷表示出对孩子的同情,同时也十分关注这个非婚生男孩今后的命运,以及对未婚生子这一社会问题提出了看法。
读者刘莹女士认为,未婚生子的确是社会上存在的一种现象,先抛却法律规定不说,从道德上来讲这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希望男女双方不要因为当时的冲动而酿成日后的
苦果,而“品尝”这一苦果的并非仅是他们双方,还有那个还不懂世事的孩子,更重要的是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既然孩子已经生下了,那么作为父母又有什么理由说无法抚养,更没有理由就此消失,那是你们的孩子呀!”
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的刘海波律师向记者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信息。刘律师介绍,根据《民法通则》16条第一款规定,初生孩子的父母是第一监护人,在法律上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如果孩子的父母已死亡或没有能力抚养,则可以由孩子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及兄、姐履行抚养义务;如果上述条件都不具备,则可由关系密切并愿意承担抚养义务的亲属、朋友,经过父母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同意担当监护人。如果上述人员均不承担相应责任义务,可由当地居委会在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如责任人不履行义务,居民委员会可向法院提出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男婴在出生后母亲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当地居民委员会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孩子指定相应的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这也是到目前为止这一问题的最好的解决办法。
另外根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如有特殊情况的儿童可以被社会上其他人收养,其具体规定为:1、父母均已死亡的孤儿可以由其他人收养;2、查找不到亲生父母、被遗弃的儿童可以由其他人收养;3、亲生父母抚养有困难,即没有抚养能力的儿童可由其他人收养。但目前我国对收养人的条件规定了相当严格的标准,另外收养孩子时必须到政府部门登记,并办理相应的收养手续,以确保被收养儿童以后的正常生活。
但到目前为止,对孩子履行抚养义务的只有其母亲小芹一人,孩子的父亲胡某仍然没有出现,而其家人也并未提出愿意收养孩子,究竟谁能够改变这个小生命的命运呢?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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