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转发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要求全国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从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七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明确提出,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民政部统一制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免征部分登记、管理等费用和税收;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办的服务性企业,可免除部分税收;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资金不足时,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优先获得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
《意见》还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户籍管理和参加成人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优惠政策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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