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从1月1日开始实施,一度被树为少年英雄的赖宁的照片,最近纷纷从北京市的中小学校园的墙上被摘下。据校方称,这是为了强调中小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这种做法再次引起见仁见智的评价和争论。有人认为,这是见义勇为精神的“倒掉”,是一件破坏某种价值的蠢事;也有人认为,鼓励孩子们“见义勇为”太过高调,是一种不理性不务实的道德误区。
且不论这场争论的结果将如何,但“摘照片”的举动证明,对“见义勇为”的价值判决在某种程度上似乎正在被回避,起码在课堂上如此。然而,如何看待“见义勇为”的价值,尤其是让孩子们对“见义勇为”形成一个什么样的认识,小处说事关教育方针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制定,说严重些甚至事关民族性格。所以,这虽然是道难题,但是无法回避―――这是一个必须清晰的判断,是一宗必须甄别的价值,是一种必须明白的道理。
在笔者看来,无论是去年北京市从《中小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去掉“敢于斗争”和“见义勇为”两个词也好,还是这次撤掉赖宁的照片也好,都是出于对中小学生身心特点、行为能力综合考虑后的一种谨慎,是一种“技术”层面上而非道德层面上的事情。但进一步的理解是:这只是细节的更改,也只能是细节的更改,根本不能“倒掉”见义勇为的精神内涵。见义勇为的勇气和行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是一种高贵的品质。从对中小学生教育的主旨来看,“见义勇为”的精神不可稍有弱化。
“见义勇为”等诸多的良好品质的确是应该从小培养的。孟子曰:“善养吾浩然之气……其为气也,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间。”浩然之气,不“养”不得。不能指望孩子们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一到十八岁突然就有了见义勇为的意识和能力。
对中小学生来说,见义勇为与否,有时候的确是个两难的选择。肯定吧,学生们年龄小,体力智力经验值都不足,受到伤害的可能性极大;否定吧,小学生正是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对见义勇为等概念的缺失也许会影响其基本的人生态度。鉴于中小学生的这个特点,唯一应该做的就是过细的教育,尽可能多地告诉他们在具体场境下的应对办法,即如何“策略”的见义勇为;唯一不应该的就是回避这个问题。
如果一个时代流失了“见义勇为”的精神,是可怕的―――然而,近来发生的很多事情似乎正在证明这个不详的判断。比如在公共场合面对少数犯罪分子时多数人的噤声,比如面对落水者的挣扎时岸上的讨价还价……对一个国家来说,少数个体的怯懦也许尚无大碍,而若一代人均有如此“明哲保身”的着想,当非国家民族之福。两害相权,“见义勇为”的意识不能丢。
有些价值观是永远不能被轻视的:如对正义、善念的敬畏和依从。有些原则是永远不必再受怀疑或被讨论的:像为人的责任和做人的根本。有些理念是永远必须坚持的:这就是一个民族赖以立身的文化传统。“见义勇为”的理念就是中华民族几千年优秀传统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民族国家的自立需要很多的热血男儿,这同时也是个人品德完善的需要。
所以,从做人的终极目的考虑,“见义勇为”的教育不能以任何借口被弱化,勿以细节掩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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