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拖欠职工供暖费的单位,不得购买小汽车,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不得出国。昨天,市市政管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首次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清缴单位拖欠职工供暖费工作的通知》。这是本市首次开始大规模追缴供暖费。
通知明确提出:凡拖欠职工供暖费的单位,不得购买小汽车,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 责任人不得出国。此要求主要由公众监督、举报以及审计监察部门来监督。此外,对举报有挪用、截留、贪污供暖费等行为的拖欠供暖费单位,可由审计等部门对其进行财务调查或审计,视情节轻重,对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拖欠供暖费单位,供热单位要积极采取依法提起诉讼的办法追缴供暖费。同时将法院判决生效的拖欠供暖费单位,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警示信息记录。有关部门对拖欠供暖费单位,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媒体曝光等手段,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这次清欠供暖费的时限最迟不超过2004年10月30日。3月30日以前,凡拖欠供暖费的单位应积极主动足额交纳2003至2004年采暖季拖欠的供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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