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审议通过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作为一方面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
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中条例指出,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四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这个条例明确,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法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单位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
条例指出,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同级工会的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