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成都市正式颁布实施《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要求对公务员日常行政管理过错、行政许可过错、行政征收过错、行政执法检查过错等七种行政过错追究行政处分。
这七种行政过错处分包括:
一、公务员若决策失误,盲目上项目或引进项目,造成了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将被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二、公务员若犯对来访人员或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不办或拒不接待,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等日常行政管理过错,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三、不出示相关证件和依据实施征收;擅自办理征收登记,或不按规定期限办理征收登记,或遗漏重要登记事项的直接责任人,若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将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四、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实施检查;不出示相关证件实施检查;超越职权实施检查;不按规定程序实施检查;对应当实施的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实施,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五、若犯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不按规定处理罚没财物等行政处罚过错,情节严重者将被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六、若犯非法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以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行政强制过错,将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七、若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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