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难性突发事件”,触目惊心地闯进了人们的生活,进入大众传媒的关注视野,也引起代表委员的反思。
“我们无法忘记灾难带来的痛苦,但我们更应反思灾难背后的隐忧。导致灾难性突发事件爆发的根源才是最大的祸端。两会上,
许多代表、委员对灾难性突发事件的思考更趋冷静,直指本源。
(一)
“关爱生命,加强安全监管。”民建中央副主席、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委员在大会上疾呼。他说,2003年,特大事故上升的势头未能得到遏止,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至29人特大事故115起,死亡1732人,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14起,死亡830人。公共安全领域重特大事故出现上升态势。仅今年1月1日到2月15日,全国就发生27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安全事故,其中26起发生在公共安全领域。
“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害死人。”陈昌智说,从近期的特大事故分析,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执法部门工作不到位,执法不到位,甚至失职渎职。我国在安全生产、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少,有关安全检查的部门也在强化之列,可是一些地方仍然执法不严,甚至搞权钱交易或地方保护,对一些违规生产给予默许与纵容,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安全环保彩光声响有限责任公司“12·30”特大爆炸事故就是很典型的一个例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这一公司进行过两次检查,提出了企业未取得劳动安全审批手续之前不得生产,但未监督落实。一些部门的所谓管理,也仅限于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而北京市密云县“2·5”特大伤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担任重点部位云虹桥保卫工作的县城关派出所没有履行安全保卫职责,压缩值勤人员,推迟上岗时间,致使事故发生时没有人员在现场执勤。
张宝明委员认为,如果说工矿领域安全生产事故主要是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放松安全管理造成的,那么公共安全事故则与地方政府的失职密不可分。他说:“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已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之一。各级政府要把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心上,落实到行动上。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要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二)
围绕非典展开讨论,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卫生建设建言献策,是两会上的一个热点。
全国政协委员、杭州市副市长陈重华直言不讳地指出,“畸形的发展观、政绩观为灾难性突发事件营造了温床。为此,就是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陈重华认为公共卫生建设方面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对疾病预防控制和执法监管的投入较少,一般仅占卫生事业费的10%到15%,不仅不够办事,连养人也难以为继,更无力应对一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是对医疗机构的发展建设、尤其是扩大规模和添置高档设备很少干预,而对公共卫生机构业务工作的限制却较多。比如一些预防保健项目,尤其是与人的健康直接相关的预防项目,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核,还不一定能得到预算;对公共卫生机构的建设项目,更是受到规划、用地、资金等诸多方面的制约,这也是至今大多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达不到建设标准的重要原因之一。
陈重华提出,公共卫生建设,是一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社会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应该加大公共管理力度,保证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充分供给。
(三)
2003年12月23日中石油四川管理局重庆钻探公司西北气矿发生特大井喷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陈昌智委员指出,“12·23”井喷特大事故的一个问题是,中石油下属的有关单位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不完善,未按规定在设计书上标明井场周围2公里以内的住宅、学校、厂矿等情况,致使井喷失控后,不能及时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当地政府接到险情为时已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检查发现,不少化工、石化企业存在同样的问题。
陈昌智委员还讲了一个例子:“今年1月,我到一家商场进行安全检查,商场制定了应急预案,但问到配电房的职工,发生紧急情况应如何处置时,竟无一人能回答,应急预案职工并不掌握,形同虚设。”
俞泽猷委员认为,就拿频繁发生的矿难来说,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一些地方负责人眼中就是一纸空文,只要能拿到钱,谁来开矿都可以,谁也别想来阻止。有些地方干部直接参与办厂办矿,或者收受贿赂,上下勾结,充当保护伞,致使一些非法业主有恃无恐,甚至公开对抗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韦云隆委员深有同感:“从主观上看,一些地方‘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社会顽疾依然存在,好的数字被夸大,坏的数字被隐瞒,此风不刹就会成为一些灾难事故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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