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5年3月25日,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二楼电讯商场,花170元买了两副标价85元一副的日本“索尼”耳机,后又在该商场加买了10副该种耳机。经鉴定这种耳机为假货,王海遂根据《消法》第49条商品欺诈“双倍赔偿”的规定向隆福大厦索赔。而隆福大厦只同意退赔王海先买的两副“索尼”耳机,对于其后来购买的10副同种耳机是“知假买假”,只给退货,不给赔偿。
当时索赔未果,而王海却因此成为了新闻人物。时隔半年,王海又在北京的其他十家商场以“知假买假”成功获得双倍赔偿,一个月内获赔偿金近8000元。1995年12月5日,北京隆福大厦终于在拖延了8个月之后,同意加倍赔偿王海在隆福大厦购买的10副假冒耳机。王海对商品欺诈进行的首次挑战,获得圆满的结局。
【点评】
这个案件并没有进行诉讼,但是它确实是我国自《消法》施行以来第一个依据该法第49条主张双倍赔偿,是依法向商品欺诈行为开的第一枪,在我国消费者维权运动中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设立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惩罚损害消费者的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行为人,鼓励消费者与这种欺诈行为进行斗争。王海行为的意义,就在于实践《消法》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以此向消费领域的欺诈行为宣战。王海因打假索赔而成为获得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设立的“消费者打假奖”(奖金5000元)第一人,“王海打假”也成为《消法》实施以来的一种新现象。
我们认为,消费者的动机不属法律调整的范畴,而是道德调整的范畴,即使是王海式的打假者,只要他们从经营者处购买了商品或接受了服务,就应当是消费者,不能将其排斥在《消法》保护之外。值得称道的是,隆福大厦经过思考,主动承担双倍赔偿的义务,显示了大家风范。这才是商家应当有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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