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记者 齐中熙)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今后将不能兼任基金会的主要领导职务;同样,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这是国务院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
与1988年开始施行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规定的 基金会组织机构更加规范。
针对基金会的组织机构,《条例》规定,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另外,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条例》还规定,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另外,《条例》还规定了基金会要设立监事会,并确定了监事的职权范围和任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