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今天宣布:由劳动部制定的《最低工资规定》已于近日开始实施,1993年颁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明确出台小时工资标准;标准调整期限缩短。这些措施将更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规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依照执行。
针对一些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期限过长、水平偏低的状况,新规定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确定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等因素。
近几年,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迅速,过去月最低工资标准已不能适应。为此新规定提出增加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据悉,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全部建立起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由政府颁布并实施了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分别为每月495元、412元、570元和5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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