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获悉,《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已提交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是1994年颁布实施的,随着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确立和兵役制度的重大调整,有些规定急需修改。此次修改明确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事业单位具体承办兵役登记工作,并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以下的罚款。条例修正案(草案)还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给予罚款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两年内不得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不得被聘用为单位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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