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参照室内标准定判决 二审提出缺少车内国家标准
新车甲醛超标案二审改判
卢先生新买的汽车经过经销商装修后,车内甲醛含量超出国家室内空气标准26倍。一审法院判定经销商全额退购车款69万元。日前,北京市二中院以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车内空气标准为由,二审改判销售商补偿卢先生3万元。
2002年3月,卢先生在云龙之星汽车贸易公司花69万元买了一辆道奇公羊车。销售商在出售前对车内进行了装饰。卢先生购车后发现,车内有刺鼻气味,自己也出现脱发现象,经诊断为“甲醛接触反应”。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检测,该车在使用一年后,车内有毒气体甲醛含量为3.13mg/m3,超标26倍。卢先生要求销售商退车,但遭到对方拒绝。为此,卢先生把销售商告上了法庭。
去年3月31日,一审法院认为,该车车内有毒气体甲醛含量严重超标,危害卢先生的身体,无法正常使用。而销售商不能按约定提供合格的、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的商品,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卢先生提出退货即解除合同依法有据,销售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去年4月,云龙之星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二中院认为,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车辆内空气质量标准,中国室内环境监测中心的检测报告不能证明车内空气质量存在问题,只能作为参考。凭该报告要求退车、赔钱无法律依据。云龙之星公司同意更换汽车内饰并补偿卢先生经济损失3万元。
昨天,卢先生表示,对终审结果不满,将对人身损害的事实另行起诉。(记者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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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由于缺乏车内空气质量标准,丰台法院对一起奥拓车内污染案件判决消费者败诉。当日,丰台法院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出司法建议,尽早制定汽车车厢内空气质量标准,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受侵害时有标准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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