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可成为自由职业者 ,合适吗”?《人民网》“观点碰撞”给网友们的这个讨论题,同时也是值得社会关注的一个题目。我也曾经是个医生,现在休息了,托祖国和党的福,生活在社会主义的幸福之中,欢度晚年;但我仍然一直关注着医疗卫生战线的发展和问题。
我们说,“劳动创造一切”,劳动创造财富;医生的劳动创造人的健康和生命的持续。我们知道社会产品的价值是由它的劳动价值和其使用价值所决定的。医生的劳动的“产品”是什么,是不是可以说就是以他的优良技术和热情的服务,带给了患者的健康或者是挽救了患者的生命为之。在商品社会里,社会产品是有它的价值的,我们社会主义的商品社会也不例外。那么在我们国家现在,怎么样实现医生劳动“生产的产品”的价值,是不是也由他的“产品质量”── 服务态度和治疗效果来决定。根据他的“产品质量”,决定他“产品”的价值,也决定他获得的报酬(当然,其中要抛去医生所在医疗单位的设备、管理和应支付的国家税率等等),现在还没有完全作到。
我好象说得有点离题了,不然。我们再进一步探讨。
一是,现在服务于国家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生,他们是公职人员,不能去“走穴”赚钱;现在实行的工资制度,仍然留有计划经济的痕迹,虽然分有等级,但也不尽合理;是不是可以在按16大精神“深化分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实现“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其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解决在医疗卫生战线行业本身内部和社会其他行业之间分配不公的问题。是否可以在医院内实行医疗、手术根据难度和技术不同,而不同的收费,给参与的医生、护士在固定的工资之外,进行一定比例的提成。医护人员的收入大体上和社会上相近或拉平了,“走穴”、外聘和兼职等问题就会从根本上解决。一个医生在自己所在的单位充分发挥了他的聪明才智和技术能力,满负荷的工作,一天紧张的工作下来,也获得和他的劳动价值相匹配的报酬,他那里还有精力去“走穴”、兼职。
二是,公职的医生护士,他们就应该按照国家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办事,只能在外兼职而不可以“走穴”。兼职和“走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兼职”,是由聘请单位发出聘请手续,经过自己任职的单位领导的批准,在自己完成所在任职单位的工作任务后,去聘请单位担负一定的工作任务。而“走穴”就是另外一码事了,那是指医护人员,未经自己任职单位的认可,自行在外服务赚钱的行为,他一般没有固定的服务单位,常常是打一枪更换一个地方。在现行的规定中是不能容许的。
三是,领有执照,自行开业的医护人员,他们才是地地道道的自由职业者。我认为服务于公立医院的医护人员,他们不是自由职业者,他们是公职人员。当然领有执照开业的医护人员,他们就不存在什么兼职和“走穴”的问题,怎么样经营,那是自由职业者自己的事,但是有一条,必须记着,就是奉公守法。
四是,靠自己的劳动,获得合法的收入,这是天经地义的事。问题是,什么行业都有它的行业道德。医疗卫生行业的行业道德,就是我们一般说的“医德”,这一点不管你是公职医护人员,还是自行开业的医护人员,也就是自由职业者,他们必须讲究“医德”,重视“医德”,也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伤病员服务的精神和品格,不能惟利是图或见死不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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