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山东省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数量明显增多,1998年仅50多例,现在每年达到200例左右。
其实不只是山东省,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医疗纠纷普遍呈现出明显上升趋势,这种现象引起了不少人的忧虑。有人认为,医疗纠纷增多表明目前医疗行业的服务质量堪忧,不仅没有提高反而有下降的趋势;也有人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导致患者针对医疗机构的“随意诉讼”甚至“恶意诉讼”泛滥,医疗机构疲于应付,苦不堪言。
以上这些担忧也许不无道理,然而在笔者看来,医疗纠纷的增多并非全然一件坏事,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反而是一件好事,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其一、医疗纠纷增多并不表明医疗服务质量下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行,大大降低了患者的诉讼“门槛”,疏通了解决医疗纠纷的渠道,使得患者很方便、很容易提起诉讼。而“举证责任倒置”(即医疗机构必须自证无过错,否则将被判败诉)的实行,解除了患者的后顾之忧,使得他们可以放心大胆地“挑起”纠纷、提起诉讼。以前医疗纠纷较少,只因很多患者不能理直气壮地“挑起”纠纷,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只能选择忍气吞声;现在医疗纠纷较多,是因为患者维权渠道更加畅通了,有更多患者敢于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而并不表明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本身有所下降。
其二、医疗纠纷增多有利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更多患者敢于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哪怕有些诉讼并不具备充分理由,甚至是故意“找茬”的诉讼,都将在客观上对医疗机构形成压力,促使医疗机构深化内部改革,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改进服务,想尽一切办法让患者满意。比如山东省立医院针对医疗纠纷增多的现状,专门组建了医疗安全管理科,并建立起“医疗纠纷预警机制”,这都是为了尽可能避免医疗纠纷而“被迫”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都有利于减少医疗事故,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和医疗机构相比,单个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弱者勇于向强者“挑起”纠纷,有利于打破以往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强弱严重失衡的状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等有关规定,之所以有意“偏向”患者,恐怕就是基于这种考虑,就是要通过大量的医疗纠纷(诉讼)来迫使医疗机构改进服务,提高医疗水平。从这个角度看,医疗纠纷增多并非一件坏事,而恰恰是一个好事,我们不必为此感到过分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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