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稿全文如下:
早报讯 今后我省所有人防重点城市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均要求按规定建造防空地下室。这是记者从昨日召开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1999年9月,省八届人大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以来,我省人防工作重点城市从14个增至59个。全省人均防护面积居华东战区(包括浙江、江苏、江西、安徽、福建及上海)首位;64%以上的人防工程和设施得到有效开发利用,平战结合面积居华东战区第二。
今年1月16日,省十届人大第七次会议对原《办法》有关城市新修建地下防空室等问题作出修改。根据新《办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有所扩大,国家和省确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及县城新建民用建筑,都必须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迁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其他地面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的其他民用建筑也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
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城市防护要求等因素,省政府可以规定其他城市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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