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原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将移交给国家认监委管理。
此次移交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进行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备案工作,
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具体的认可和注册业务工作,由全国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全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分别移交给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
国家认监委要求,凡未取得国家认监委批准资格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应按规定到国家认监委办理行政审批等手续。对不能满足《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凡2003年9月3日之前取得认可的,自正式公布由国家认监委管理之日起给予一年的过渡期;2003年9月3日之后认可的,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半年内达到审批要求,取得国家认监委批准之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移交工作中需要通知相关的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及认证人员的事项,由国家认监委行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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