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深圳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深圳市2004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特区内最低工资为3.65元/小时,折算成月工资为610元;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最低工资为2.87元/小时,折算成月工资为480元。执行时间为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由基本工资、奖金及以工资形式支付的津贴、补贴构成,但不包括下列三项:一是加班加点工资;二是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与去年相比,今年特区内最低工资每月增加了10元,特区外最低工资每月增加了15元,是近年来涨幅比较大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员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其限期补足;对低的部分,每日另按总额的1%补偿员工,并处以该数额两倍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