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天前出台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办法有了实施细则,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昨天下发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人们普遍关心的年限界定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计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的起始日期,以交纳契税时取得完税凭证的时间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的日期为准。
对于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通知》要求要以成交价格为基数计算,但如果住满5年后按市场价格出售时,其成交价格低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的,按市国土房管局公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最新住房指导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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