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商评委”)在“东北虎”商标行政诉讼案中一审败诉。
1995年,深圳小银公司一举推出以虎和足球为标志的13个商标,其中包括“东北虎及图”商标。小银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获得初步审定通过。1997年3月,第三人辽宁省体育产业开发总公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认为其先注册了“DONGBEIHU”汉语拼音商标、“东北虎及图”商标构成近似,不应予以注册。国家商评委经复议于2003年12月作出裁定,“东北虎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原告小银公司不服,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将国家商评委告上法庭。法院经审查认为,按照相同与近似的通常判断标准,应从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进行比较。辽宁省体育产业开发总公司的“DONGBEIHU”商标仅为汉语拼音,其所对应的汉字不止是“东北虎”。二商标的整体外观区别显著,也不构成近似。市一中院认为,国家商评委的裁定主要证据不足,一审判决撤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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