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位状告医院的患者因为拿不出病历手册,结果被法院判决败诉。审理此案的海淀法院法官马军提醒说,虽然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是实践中举证责任不能“全推卸”。
患者田先生此前以北京某医院误诊为由,起诉要求赔偿45872元。但是,田先生的诉讼被医院方否认。因为田先生只是向法院提供了支出放射费、医疗费的证据,但是拿不出在医院就诊的病历资料。据此,医院就认为,田先生没有提供在医院就诊的病历手册,所以不能证明田先生除了在该院进行了拍片外的任何医疗行为。同时,因为没有病历手册,也没有办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田先生在没有在该医院建立病历档案的情况下,应当持有门诊的病历手册,拿不出病历手册,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田先生的诉讼。
审理该案的法官提醒,人们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举证责任倒置”理解不全面,出现了患者在打官司时举证的“全推卸”情形。这在近年来的众多医疗事故纠纷中表现明显。因此,患者在就诊时,相关的材料还得认真收集,免得因拿不出证据而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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