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广网消息,贵阳市中级法院日前对贵州省公路桥梁公司原总经理何开智侵吞、贪污公款达434万余元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贪污罪一审判处何开智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何开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建筑材料发票、低价高开、收入不入账等手段,侵吞、贪污公款达434万余元。其中22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屋两套分别送给贵州省交通厅原正副厅长卢万里和张有德(均另案处理),个人实际贪污公款2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何开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鉴于在组织尚未掌握其贪污犯罪的情况下,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同时,具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且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好,已全部退交其犯罪所得财物,故做出上述判决。
目前,涉案价值人民币100万余元的广州“荟雅苑”住房一套及随案移送的人民币110万余元、美元3.38万余元、港币2万元均发还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其余涉案款物仍在追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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