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自己的病情没有得到及时治疗是因为医院的漏诊、误诊,患者田某将北京胸科医院告上法庭。由于田某既没在医院建立病历档案,自己就诊时的病历又已丢失,昨天,海淀法院以田某举证不能判其败诉。据悉,这是本市首例因患者无法提供病历被判败诉的医疗事故纠纷案。 田某诉称,2001年3月29日,他在上电线杆抄表时,由于脚扣滑脱,从4至5米高处摔了下来,事发后到北京胸科医院检查。2001年8月6日,医院诊断其为“胸椎12压缩性骨折,胸腰段后突,骨质增生”,却没有诊断出其第12节胸椎骨折的实际病情。田某认为,正是由于胸科医院的漏诊、误诊,致使其病情没有及时治疗造成终生残疾,故诉至法院索赔45872.4元。
■以案说法
海淀法院认为,由于田某没有在医院建立病历档案,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田某应自己负责提供病历资料,同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为在无病历资料的现状下,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仅凭其他医院证明及田某现在的状况,法院无法确认胸科医院当时是否存在漏诊、误诊,亦无法确定胸科医院行为在田某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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