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再有物业管理公司被小区业主大会解聘的时候赖着不走,如果再有物业管理公司在被聘期间“人间蒸发”,如果再有物业管理公司随便提高物业费用,业主都可以通过昨天出台并开始实施的本市第一个《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严格的违约责任来进行索赔。
昨天,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作
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两方当事人———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签署物业服务合同时要事先约定好,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终止后,不移交物业管理权,不撤出本物业和移交管理用房及有关档案资料等,每逾期一日应向小区业主大会支付委托期限内平均物业管理年度费用一定比例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而且,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业主大会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清退;造成业主大会经济损失的,物业公司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记者还了解到,在新颁布实施的示范合同文本中还规定,双方要在合同中约定出业主没交物业服务费的违约责任,物业公司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的一定比例加收违约金。
记者昨天还从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获悉,本市出台的第一个《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适合本市所有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居住小区,是本市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的。该示范文本在制定过程中,征求了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并于2004年3月至4月通过媒体向全市公众征求了意见。
据记者了解,至此本市关于物业管理的5个示范文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已全部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