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部门24日发布的统计结果显示,我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水平在2003年实现较大幅度增长,全年平均工资达14040元,比上年增长了13%。
“即使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也达到1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说。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在过去一年中,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577元,城镇集体单位8678元,其他单位14574元。
统计结果表明,我国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建设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积极推进。全国31个省(区、市)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22个省(区、市)制定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9个省(区、市)建立了工资指导线制度,124个大中城市发布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29万多家企业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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