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年仅8岁的刘佳(化名)收到出版社的12万元赔偿金——这意味着,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八龄童异地打赢了版权官司,终于讨回本该属于自己的著作权。
出版社约稿喜从天降
在哈尔滨市儿童书法、绘画领域,刘佳小有名气。他3岁开始学习书法,4岁开始参加全国、省市举办的各种书法绘画比赛,获奖40多个。据刘佳父亲讲,2002年年初,他接到北京一位书法家打来的电话,打电话者是一次书法大赛的评委,他说小孩子的字写得这么好不容易、有天赋,通知刘佳此次参赛获奖,并表示已向南方一家出版社推荐了孩子的作品,估计近期出版社将与刘佳父亲商谈出书事宜。听到这个消息,一家人都很高兴。不久,出版社果然打来长途电话,让尽快多寄些作品和作品的照片过去。然而,刘家此后就再没有接到出版社的任何通知。
出新书没名怒由心生
今年年初,刘家的一个亲属到海南出差,发现书摊上有本书,里面发表的作品竟是刘佳的,可书上没有刘佳的署名。据调查,出版社在收到刘家寄去的作品后,就将书印制出来,发行数万册。刘佳父亲找到出版社,出版社的答复是,“全国那么多优秀孩子的获奖作品,我们没有选用,选中你儿子的作品发表,你们应该感到荣幸,还好意思来争名争利。”作为法定监护人,刘佳父亲以儿子的名义将这家出版社告上法庭。
八龄童版权获赔12万
法庭上,小孩子究竟有没有著作权,成为争论的焦点。被告出版社提出“不给小孩子著作权”的理由是:第一,在这本书中所用的刘佳的书法和绘画作品多是获奖作品,是评奖单位送给他们的;第二,刘佳当时只有6岁,是未成年人。原告当庭表示,刘佳出书时虽然只有6岁,但是其创作的书法作品是其智慧结晶,他拥有著作权;出版社在未告知、未署名的前提下,将其作品出版,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既是人身权又是财产权,另外,不管出版社是从什么渠道获得的作品,都不能不经作者同意就随意出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法院作出判决:出版社赔偿刘佳12万元;根据原告诉请,出版社在媒体公开发表致歉声明;该书再版时必须给刘佳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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