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有的进口音像制品授权单位将同一音像制品在同一授权期内以录像带、VCD、DVD等不同载体或不同录制格式,授予不同单位分别进口。文化部今后将对这种行为说“不”。
按照文化部新的规定,我国将禁止版权贸易之间、版权贸易与制成品之间平行进口;禁止非授权独家使用的音像制品进口。
根据我国音像市场情况并参照国际惯例,文化部规定,进口音像制品的授权使用期应在三年以上(含三年)。已经出版发行的进口音像制品在授权期满后,需要再次进口的,应重新办理进口手续。同时为避免同一音像制品经不同单位多次进口后,在市场上同时销售,形成平行进口,音像出版单位在申报非原进口单位引进已在国内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时,需要提交这一音像制品原进口单位与授权单位之间的合同,明确载明清理授权过期音像制品的办法。
按照这一规定,随唱片、音乐专辑等附赠的MTV、演唱会等视频节目,在授权期内,不得以版权贸易或制成品方式引进出版、发行;已经引进出版的MTV、演唱会等视频节目,在授权期内不得作为唱片、音乐专辑等的赠品出版发行。新歌加精选类录音制品进口,其精选部分歌曲不得含有音像进口单位引进发行期内的歌曲。
文化部还规定,我国与其他国家,以及内地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有关单位合(协)作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在内地出版发行音像制品,应当按照《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内容审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合作制作等方式变相进口音像制品。音像制品进口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协议)中不得有显失公正的条款。
按照规定,音像出版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节目名称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不得擅自增删内容,更改名称。进口音像制品在授权期内再次出版发行时,也不得更改名称或同时使用其他名称,误导、欺骗消费者。音像出版单位不得与无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签订有关发行(经销)进口音像制品的协议。
据文化部市场司音像处处长陈通介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实施以来,音像制品进口秩序明显好转,但是在著作权授权使用、版权贸易合同、进口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音像进口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音像制品进口秩序。文化部出台这一政策,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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