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对已经实行了十多年的进口汽车保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从2005年起,所有进口口岸保税区不得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还规定,国家指定大连新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四个沿海港口和满洲里、深圳(皇岗)两个陆地口岸,以及新疆阿拉山口口岸(进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用、原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为整车进口口岸。进口汽车整车必须通过以上口岸进口。
据海关统计,2003年我国汽车整车进口(含成套散件)达到172683辆,比加入世贸组织当年的2001年增加了10万辆,其中轿车进口首次超过10万辆。今年1至4月,我国进口小轿车43544辆,同比增长27.6%。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对汽车产品的3年过渡期保护措施将于今年年底到期。从2005年起,我国将取消执行了多年的汽车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同时继续降低进口汽车关税,直至2006年7月1日前将进口汽车整车关税降至25%,汽车零部件关税降至10%。(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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