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通过了《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法定化的高官问责制度。这一办法通过18种问责情形和7种追究责任,对政府行政部门“一把手”追究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小至诫勉、批评
,大至停职反省、劝其辞职。
《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问责对象包括重庆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以及参照执行的部门副职、派出和直属机构的“一把手”。被问责的情形主要包括:第一类,效能低下,执行不力,包括未完成政府交付的工作任务等;第二类,责任意识单薄,包括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等;第三类,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包括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产造成浪费或资产流失的,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等;第四类,不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包括机关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工作态度生硬等;第五类,在商务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包括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不讲诚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进行招投标的等。
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李殿勋说,重庆出台的问责制度规范办法,可以说是在我国现有的纪律监督和法律监督之外开辟的第三条监督通道。
问责制受到群众的欢迎。重庆市一家咨询类外资企业员工曾玲将之称为“百姓制约行政官员”的办法。她告诉记者:“启动问责程序简单易行,公民举报、新闻曝光、工作考核结果等以及司法机关、相关行政单位提出问责建议都可以。以前我在一些政府部门办事经常被踢皮球,今后我可以对部门工作态度差服务差进行问责。”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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