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无意中在大连某电影院里拾到了一个皮包。不久后,她的亲戚告诉她,报纸上登出了一则悬赏1.5万元寻找这个皮包的启事。可当李女士找到失主朱女士还包时,朱女士却突然变卦,不肯付给李女士1.5万的酬金。李女士一怒之下,将朱女士告到了法院。昨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李女士胜诉,并得到了属于她自己的那份酬金。
电影散场拾重金
2003年国庆节那天,李女士在大连市内的某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李女士走在散场人群的最后。她在一个座位上发现了一小皮包,她下意识地喊了几声:“谁的包?”却没有任何人回应,于是,她将包拿回家打开一看,包里现金、存折、首饰等价值大约在15万元左右,包里还有一些失主本人及其全家部分成员的重要的证件,李女士表示将寻找失主。 过了几天,李女士的亲戚在某报纸上看到了一则寻物启事,讲的正是朱女士在某个电影院丢失了一个内存重要证件的小皮包,凡是拾到者愿意归还的,朱女士将付给归还者人民币1.5万元作为酬金,当场兑现。 归还失物惹气生
李女士的亲戚把这个消息告诉了李女士,李女士想,人家不见得在乎那点钱,恐怕是着急证件,于是,李女士就根据报纸上登出的电话号码给朱女士打了电话,朱女士一听喜出望外,嘱咐她在某个地方见面。李女士同家人高高兴兴地去约会,在大连市内的某个宾馆的大厅里,她们相见了。李女士和朱女士互相寒暄之后,李女士就将包给了朱女士。谁知这么一给,竟然惹出了是非来,朱女士当场提出一个问题,她说,包里有她本人的地址,李女士拾到这个包的时候,应该给她打一个电话,为什么偏偏在看到了悬赏广告之后才同她联系呢?因此,朱女士认为,李女士本人的诚信有问题,钱暂时不能给了。两个人在那里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不欢而散。 一纸诉状告失主
李女士回家以后,越想越气,第三天,她在家人的支持之下写了起诉状,将朱女士告上了大连西岗区法院,要求朱女士无条件地付给她1.5万元酬金。经过了两个多月,法院一审判决下来了,令李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她败诉了。理由是依照《民法通则》79条第2款“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原主”,并认为,李女士可以通过皮包内有关失主的个人信息找到朱女士,但是李女士却没有主动归还,而是在看到寻物启事之后,为了得到酬金才不得不与朱女士联系,李女士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个判决一下来,李女士难以接受。于是,李女士多次要求法院予以重审。 法院帮助索要酬金
李女士找到了辽宁口岸律师事务所的孙国华主任律师,请求他给予帮助。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孙律师在法庭上认为,朱女士悬赏寻物的法律实质是一个合同上的要约行为,当李女士归还皮包时,悬赏合同便有效成立了。因此,李女士想获得酬金的心理并没有过错,应当给付李女士1.5万元的酬金。 根据律师的提示,法庭展开了调查,在二审中,孙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朱女士给付李女士1.5万元的酬金。又经过了一波三折,李女士终于得到了这份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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