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交警张凤海因公殉职案”,昨天上午,天津市一中院做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艾传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张凤海烈士家属经济损失303901元。判决后,艾传伟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死刑证据充分
判决书中称,庭审中控辩双方的焦点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传伟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合议庭认为,被告人艾传伟违章超载驾车行驶,拒绝接受交通民警检查,被交通民警多次警告后,仍继续驾车逃窜。当民警张凤海站在该车的脚踏板上,责令被告人停车接受检查时,其明知继续驾车行驶随时会给民警造成生命危险,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蛇形行驶逃窜,最终造成被害人张凤海被该车碾轧致死的结果。该事实说明,被告人艾传伟在主观上具备放任(间接故意)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在客观上实施了故意犯罪的行为,并致被害人张凤海死亡,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认定被告人艾传伟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人当庭所举证据具有合法性、相关性、客观性,且形成证据体系,故均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人艾传伟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悖,且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艾传伟:我不是故意杀人
昨天下午,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王雪莉律师探望了被告人艾传伟,艾传伟明确表示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
据潘律师介绍,事发时,“逃跑”已完全占据了艾传伟的主观意识,惊慌失措的他处于一种不正常、不理性的状态,不能明知张凤海有生命的危险。此外,对于烈士的死亡,艾传伟也并不是放任的态度,他并不愿意死亡结果的出现,而是为了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了降低车速及紧急刹车的有效措施。潘律师称,驾驶员从发现停车情况后,到制动停车,一般约需2秒钟。本案中的拖车车痕只有17.4米,根据实际情况,再扣除合理的制动时间,被告人的车速应当是20公里/小时。根据车速反映的问题是:为什么被告人逃跑时的车速,由开始的80公里减到最后的20公里?显然是为了使被害人安全下车。当时他轻信了减速时的速度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据此,艾传伟并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意识,也没有放任烈士张凤海死亡结果的发生。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的罪名,证据不足。
烈士家属:明去陵园告慰烈士
因为怕亲属们承受不住巨大的悲痛,昨天上午,只有张凤海烈士的大舅和老舅出庭旁听宣判。
宣判后,记者采访了烈士的老舅袁绍岭。据他介绍,刚才已经将结果电话通知了烈士的父母,对于判决结果,家属们表示满意和欣慰。但是,由于烈士的爱人和女儿目前情绪仍很激动,他不准备现在就通知她们,可能要过两三天找个机会再说。对于法院做出的30余万元的民事赔偿判决,袁绍岭表示,尽管艾传伟在法庭上已声明没有赔偿能力,但家属们索赔的目的只是要一个法律的公正,对是否能够拿到所有赔偿款,他们并不是很在意,不会太过追究。
此外他还说,事情发生后,社会各界对烈士家属给予了无私的关爱与帮助,他们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家属们将在明天,带着法院的判决书,到烈士陵园祭拜烈士张凤海,对烈士进行告慰,希望他能够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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