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0日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美国布鲁特斯SIG有限公司状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拒绝其以技术术语“蓝牙”注册商标的诉讼请求。一中院认为:“蓝牙”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通讯设备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技术特点,缺乏显著性,不能起
到区别不同产品来源的识别作用。一中院认为:被告以某企业网站登载的内容作为作出复审决定的依据不妥,但“蓝牙”作为一种技术术语已经成为无线数据和语音通信的一种开放性全球规范,且已经成为一种无线通信的技术标准,该标准支持两个蓝牙设备之间的语音通信和数据通信。复审决定驳回布鲁特斯的注册申请并不予公告并无不妥。
手机生产商爱立信公司等五家公司,在几年前率先将“蓝牙”技术应用于无线通讯领域,并生产出了蓝牙手机。当爱立信公司将“蓝牙”(BLUETOOTH)作为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时,却遭到了驳回。在此期间,接受了爱立信公司申请转让的布鲁特斯SIG有限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告上了法院。据了解,爱立信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蓝牙”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爱立信公司不服,于2001年1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复审,请求期间,爱立信公司将这个申请转让给了美国布鲁特斯SIG公司。今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复审决定,维持了商标局的驳回决定。“蓝牙”源自公元十世纪丹麦国王的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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