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注意保护传染病病人的权利,并特别规定,在对甲类传染病发病场所或者特定区域的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的同时,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的工作单位不得拒绝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
光宝21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了关于传染病防治法修改情况的汇报。他说,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这一规定对保护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权利,防止社会歧视,很有必要,但过于原则,应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在公共卫生管理领域,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权利是特定的、具体的,如获得救治权、知情选择权、隐私保护权、法律救济权等,本法应有所体现。有的常委会委员则认为,立法既要维护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权利,也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在保护上述人群的权利的同时,也有必要对其规定一定的义务。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本法在规范对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管理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要兼顾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权利的保护。
胡光宝说,根据这一原则,建议针对不同情况,将不歧视原则进一步具体化。比如,在规定对传染病病人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医学干预和控制传播措施的同时,规定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又如,在规定对甲类传染病发病场所或者特定区域的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的同时,规定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的工作单位不得拒绝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再如,在规定传染病疫情公布制度的同时,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予以保密。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胡光宝说,修订草案规定:“因实施隔离措施造成被隔离人员财产损失的,实施隔离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因实施隔离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很复杂,一般是没有直接财产损失的,而是经营性的或者可预期的利益损失,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补偿的范围。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中的有关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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