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北京市有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为所在企业从业人员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其缴存比例比原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20%。但超出部分不论对企业还是个人而言都不再享有免税政策。
据了解,“补充住房公积金”是指效益比较好、同时职工改善住房意愿较强烈的企业为职工多提供的资助部分。2004年度,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有条件的单位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10%。企业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原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基础上最高可以提高到20%(含原公积金10%的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所缴纳住房公积金超过10%的部分,作为补充公积金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分别核算,专款专用。
但是,企业为职工所缴纳住房公积金超过10%的部分,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应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记者
齐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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