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9日对曾任深圳市公路局党委书记、局长、市民政局原局长黄亦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一审判处黄亦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
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黄亦辉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所得予以没收;没收黄亦辉的其他个人全部财产。
黄亦辉,广东省惠阳县人,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历任深圳市龙华镇镇委书记、宝安区副区长、市公路局党委书记、局长、市民政局局长等职。经法院审理查明:黄亦辉利用其担任深圳市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深圳市民政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林某、陈某、钟某等人谋取或许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计人民币605万元、港币946万多元、美金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黄亦辉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经扣除其受贿及违纪所得后,仍有人民币866万多元、港币897万多元、美金17万多元的差额,黄亦辉无法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黄亦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从中收受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黄亦辉的个人财产及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其差额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对黄亦辉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黄亦辉在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纪委调查期间,经过教育,主动交代了其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并做了亲笔供述,依法应认定为自首。此外,黄亦辉交代了将巨额财产存放于其情妇住所的情况,属于主动退赃,检察机关已依法追缴了全部赃款。在庭审过程中,黄亦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表明其尚有可以教育挽救的一面。其辩护人关于黄亦辉自首认罪,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并且退清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意见,与公诉机关的意见一致,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依法判决黄亦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黄亦辉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4717738.27元,港币17442211.46元、美元228861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处没收黄亦辉的其他个人全部财产,上缴国库。
判决后, 黄亦辉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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