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法院日前就东莞台商绑架案作出判决,法院以绑架罪判处主犯胡清平无期徒刑,其他3名罪犯,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003年10月,台湾商人潘堆伙同其女朋友瞿华凤(另案处理)因生意失败,指使胡清平、黄曦、潘隆亮、陈铁平4人,绑架在莞做生意的台湾商人郭东河,并勒索赎金168万美元。经过努力,警方抓获胡清平等4名嫌犯,解救出被害人郭东河,缴获赃款13万元人民币,随后又缴回被抢劫的两部小轿车。与此同时,台湾警方也追回赃款161万美元。
法院审判认为,胡清平、黄曦、潘隆亮、陈铁平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故判处主犯胡清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黄曦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潘隆亮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陈铁平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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