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消息:台湾“司法院”已修正“冤狱赔偿法”,对于被误判死刑并执行的受刑人,将大幅提高慰抚金的赔偿,给付金额最低为新台币1000万元,最高为3000万元。
台湾现行的“冤狱赔偿法”有关死刑执行的赔偿,是1991年修订的,根据当时的物价指数,该法第三条第五项对被冤判死刑并经执行者的赔偿,除羁押部分以新台币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并支付新台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之抚慰金。经过10多年的经济变化,当年认为尚称合理的慰抚金,于今来看已无法彰显人命无价的精神,为此“司法院”决定修法提高冤判死刑者的慰抚金。
“司法院”研定的赔偿,除了羁押部分仍依现行法外,慰抚金部分则拟定了两个方向,一是提高为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另一方是以受刑人的余年来计算赔偿金额,一天以3000元计,换言之,即根据民众的平均寿命来计算受刑人执行后的余年。
根据台湾卫生署统计,现时台湾民众平均寿命为74.7岁,各年龄层的平均余命则不一,但都高于平均寿命。因此,对慰抚金的赔偿,“司法院”又订定了上下限的标准,最低为1000万元,最高为3000万元,即便所剩余年只有半年,只要证实为冤狱,至少有1000万元的赔偿。至于余年长的,因考虑政府财政,赔偿上限以不超过3000万元为限。
“司法院”指出,“冤狱赔偿法”虽订有被误判死刑执行的赔偿,不过除了早年的政治案件,一般司法审判定谳的死刑案件,迄今还未发现有被冤判,并给付赔偿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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